11月10日,涇源縣人民法院發出該院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,為涉未成年人保護案件審判提供了新的處置模式和思路。
涇源縣居民小剛(化名)與小芳(化名)婚后生育一女孩莉莉(化名)。今年8月,二人發生矛盾后向法院提出離婚,之后莉莉被小剛和其父母抱走。莉莉被抱走后,小芳在多次前往小剛父母家看望莉莉時,小剛及其家人均以各種理由阻礙。在二人訴訟離婚過程中以及離婚案件審理期間,經法院工作人員多次規勸,小剛雖口頭允諾,但均未對小芳探望莉莉提供協助和配合,導致小芳探望孩子一直未果。經當地居民委員會調解,小剛仍拒絕申請人小芳探望莉莉。小芳以小剛的行為已經對申請人的監護權造成侵害為由,申請法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。
涇源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:目前,小剛與小芳的婚姻關系仍存續,根據民法典,小剛應當如實告知小芳莉莉的具體住所,不得藏匿莉莉,不得阻礙小芳對孩子行使監護權、撫養權,并應配合小芳探望莉莉。
在向小剛送達裁定時,法官對其做了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。經過釋法析理,小剛從一開始的情緒激動、明顯抵觸到最后認同接受、充分理解,并最終在送達回執上簽了字,表示愿意配合。之后,法官注意到,小芳和小剛在溝通探望孩子的具體事宜中意見分歧很大,于是撥通了小剛父母家所在地婦聯的電話。經過溝通后,法官向當地婦聯發出了協助執行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函,請當地婦聯在小芳探望孩子時提供陪同前往、居中調解等必要協助。據了解,小芳已于今年11月4日如愿見到了自己心心念念的孩子。
法官指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35條“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”的規定,小剛、小芳作為監護人,無論是離婚、分居或者發生其他爭議,均不應違背法律規定。(通訊員 李瑞娜)